46、征收土地审批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 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土地管理法》 新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 十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7、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 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48、农村村民如何办理住宅用地? 答:(1)办理程序: a 、户主提出用地申请,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领并填写《农 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b 、经村(组)集体及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农村村民 住宅 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c 、 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报批。 ①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 连同申请表,逐级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②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文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d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 《建设用地批准书》。 e 、住宅建成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 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所需材料: a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b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分户,需分户前和分户后的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 c、原办有土地使用证书并且改变土地使用面积的,需提交原有 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 、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 、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 c 、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 150 平方米; d 、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e 、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f 、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49、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的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房?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不得占 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 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 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50、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 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 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 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 本农田。老百姓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51、什么是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答:(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 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 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 基本农田。 52、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用地;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拒不交还土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按照批 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53、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 卖土地使用权, 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 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54、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答: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55、对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 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 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 土地原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3)罚款。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 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0%以下; (4)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 56、什么地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②采取各处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 地的行为;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如批准甲使用 3 公顷 土地,甲却使用了 5 公顷土地,这多占用的 2 公顷土地就是非法占地行 为; ④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57、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没收 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58、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处罚有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9、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0、什么叫土地行政复议? 答: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 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重新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未完待续) 原文转载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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