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中介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不符合在京限购条件而没有买到房子,后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7万元的“介绍费”。记者13日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尽到把关义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判决张先生只需给中介2万元。 张先生想购买位于海淀区长春桥路的一套房屋,总价款770万元。2013年12月9日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卖房人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2万元定金,与中介公司也签署了佣金确认书。 此后,张先生发现其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于是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服务费17万元。 一审中,张先生说,在中介公司提供的告知书中写明必须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连续五年(含)以上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但他是外地人,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中介公司没让他看这些内容,他也不知道,就只是按照中介公司的流程办理了手续。得知无法购房后,张先生不同意支付居间费。 一审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张先生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情节,因此判决张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7万元。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案件审理中,中介公司自认应该在张先生提交具备上述购房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签约,而实际上,签约前张先生仅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据此,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促使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张先生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却盲目相信中介公司,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仍进行签约,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一定责任。故一中院终审判决张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服务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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