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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人”、“钱”、“地”,你搞定了吗?
[ 编辑:jinjinghua | 时间:2014-10-11 16:41:46 | 浏览:89次 | 来源: | 作者: ]

近几年,全国各地注册的合作社数量迅猛发展,每个县域注册的合作社达到几百家,甚至突破千家的规模,但提到合作社的运营发展,很多理事长却是盲目的,合作社最基本的问题都好没弄清楚。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下经常问到的跟合作社发展相关的人、钱、地的一些问题。


第一类:跟合作社相关的“人”的问题

Q: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合作社吗?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要成为多个合作社的理事长,必须是业务性质不相同的合作社。


Q:可不可以既是公司的老板又是合作社的法人?

A:可以是,必须符合合作社注册标准,最低80%是农户的标准;其次,最好是业务性质不相同;第三,原则上注册时法人一般为合作社的理事长(也可不是同一人)。


Q:请问一下,什么样的算是合作社的社员?

A:首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次,必须办理相关的入社手续,并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成员变更手续和备案手续。


Q:合作社需要招聘哪些人?

A:一般需要招聘的人员除合作社创办初期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外,主要结合合作社的业务本身和经营情况来招聘办公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并设定编制人数。


第二类:跟合作社相关的“钱”的问题

Q:社员如何出资?

A:在法的第二章第8条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Q:什么是年底二次分红?怎么分?

A:根据合作社法对我们合作社年底盈余是要通过两次分给社员的,其中第一次是按照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交易量交易额来分(要求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按照社员的出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红,涉及到的科目包括:盈余分配、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Q: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如何入账?用分给社员吗?

A: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是用于补贴农业发展的政策资金,需要合理管理有效使用。合作社获得国家的补助资金后,需要按照社员人数平均量化到社员账户,作为分配盈余的计算标准之一,但不必实发给社员。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社员退社不必退还给社员。


第三类:跟合作社相关的“地”的问题

Q: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超过国家30年承包合同时限吗?我承包的是集体土地。

A:不可以超过30年,除非是草地和林地。


Q:出租需要备案吗?需要的话去哪里备案?

A: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按照规定是需要备案的,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比如村委和乡镇土地流转办公室。如果想拿到一些县里的补贴也要到县里备案(一般是农经站)。


Q:农户可不可以用土地加入合作社?

A:申请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在符合该合作社章程的前提下,没有货币或者实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计价核算作为合作社的出资。但考虑到使用年限和土地流转费上下波动的问题,每年合作社需要进行上下浮动进行核算,与社员达成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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