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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知识(六)—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知识
[ 编辑:jinjinghua | 时间:2014-10-14 15:48:34 | 浏览:105次 | 来源: | 作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山西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52 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 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住宅。 第 54 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 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 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 55 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 56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 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 5 条规定:严 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原有住 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 10 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 闲地、老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 用耕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限期拆除旧房,交出旧 宅基地。

    4、《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处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第 14 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可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 20 条规定: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 以非法所得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

                                     原文转载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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